【地方性法规】《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等二十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增长的经费保障机制。
【文件】《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苏残办发〔2019〕15号)
一、管理对象
1.确保提出申请且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享受国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2.享受补贴对象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⑴为本省户籍人员;⑵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⑶已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并有购买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相关凭证。3.下列对象不得享受补贴:⑴非下肢残疾人;⑵有机动轮椅车但无残疾人证的残疾人;⑶驾驶电动轮椅车、拖拉机、汽车等不合规定车型标准的残疾人;⑷非本省户籍人员。
【文件】《省残联办公室关于印发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残疾学生教育补贴、残疾人自主创业补贴发放流程规范的通知》(苏残办发〔2021〕8号)
一、申报
(一)补贴对象 具有本省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已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燃油机动轮椅车并有相应购车凭证;
(二)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的下肢残疾人每人每年补贴260元;
(三)申报主体及途径 每年1至5月份,符合补贴条件的下肢残疾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残疾人证、购车凭证及其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申请燃油补贴,填写《江苏省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签署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