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0902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220142850940400010902700001 | ||
行使层级 | 县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按告知承诺制要求当场办理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东海县公安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220142850940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东海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公安局117号综合窗口(东海县牛山街道晶都大道28号)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夏季:下午14:30-17:3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 受理条件:
(一)有合法、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设施;(二)有负责治安保卫的机构或者专职、兼职保卫人员;(三)有必要的财物保管和治安防范设施;(四)有健全的治安管理制度;(五)有根据需要配置的身份证件识别、治安信息采集传输设备。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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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告知书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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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2 |
治安保卫人员信息表 |
空白表格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承诺书(保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内容真实有效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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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资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0工作日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核 | 审核书 |
3 | 决定 | 0工作日 | 作出批准决定 | 审批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情形的保证书;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一)合法、固定经营场所、设施证明材料,与居民住宅属于同一建筑、平房院落,需要共用门户和通道的,还应当提交所有住户同意共用的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件,以及无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从业限制情形的保证书;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特种行业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国务院决定
- 增补依据
-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国务院令第671号修正) 第36项: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部门工作文件】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 (公治〔2017〕529号) 公章刻制业、旅游业、典当业等特种行业许可已有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调整为后置审批,审批权限下放至县(区)级公安机关。 【行政法规】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 第四条第一款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省级地方性法规】 《江苏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 (江苏人大常委会第33号公告)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特种行业许可证》申领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法定条件的,旅馆业经营者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36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咨询方式 | 0518-8186720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7289273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申请人依法享有符合条件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力,对该事项办理依据或审批条件等的知情权、咨询、投诉、申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申请人依法履行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可信、积极配合审批过程中的审查工作的义务。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东海县人民政府(东海县司法局行政复议科) |
电话 | 0518-80321680 |
地址 | 牛山街道海陵路31-1号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
电话 | 0518-80218031 |
地址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8号 |
网址 | http://kaifa.lygzy.gov.cn/index.shtml |